宁波商品房销售新规:商品房配套设施等规划内容有变,购房者有权退房
宁波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商品房买卖合同变更管理的通知》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变更及纠纷调处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该文件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应当依法、依规、按照约定诚信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任何一方未经合同相对方(即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履行内容。只有当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内容进行变更。
第一,涉及该商品房规划用途、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等规划许可内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者按照合同约定通知购房人。购房人有权在通知送达之日起合理时间或合同约定时间内,选择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或者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全装修住宅的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可能影响该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者按照合同约定通知购房人。购房人有权在通知送达之日起合理时间或者合同约定时间内选择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
此外,该文件还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诚信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不得以格式条款形式免除自身主要责任,加重购房者责任或排除购房者主要权利。